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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友与刘倩倩、杨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韩春友
刘倩倩
杨学林

原告韩春友,农民。
被告刘倩倩。
被告杨学林。
原告韩春友诉被告刘倩倩、杨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勇于2016年3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春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学林因事向原告韩春友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1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未对还款日期进行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倩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被告杨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春友借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杨学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学林因事向原告韩春友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1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未对还款日期进行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倩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被告杨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春友借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杨学林负担。

审判长:李晓勇

书记员:李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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