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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与顾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晓,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翔宇,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翠英,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晓与被告顾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翔宇,被告顾翠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晓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2007年起在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出租至今,2017年原告年收入7万元左右。二十年前原告至朋友家玩与被告自行认识,被告与原告江苏启东的朋友是同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被告关系亲密,被告有时和原告居住在一起。2017年5月至12月被告以其儿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多则5万元,少则2000元,交付形式有转账也有现金,其中转账10笔累计22.5万元。基于双方认识多年比较熟悉,同时原告也指望被告能照顾其父亲,故一再同意出借。因被告不在沪,所以原告基本都是转账交付钱款也因此疏于要求被告立条。被告一直以承诺会照顾老人为诱不断催促原告转款却一直拖延来沪。嗣后,原告有催款,被告短信中表示会还款却无实际行动。2018年7、8月,因为原告父亲急需资金看病,原告去电、微信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回避,所以原告于2018年8月8日诉至法院。
  被告顾翠英辩称,原、被告认识有二十多年。被告曾在超市打工,月收入2800-3000元左右。2013年起原、被告共同外借住房居住,租赁合同系原告出面签署,但租金是被告现金形式交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一直在沪照顾原告父亲,但原告父亲住址不记得。原告十笔转账款收悉,现金也收到,都是原告自愿补偿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支付的生活开销和租金。原告转账期间被告初称都在江苏老家带孙子。后改口称仅两次在老家带孙子。因为系争款非借款,故不同意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其名下工行账户明细、农行汇款回单;2、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未对系争款的借款性质提异议;3、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原、被告短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有还款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上海居民,被告家乡江苏省启东市。原、被告认识数十年,关系一度亲密。2017年11月26日原告名下工行账户转款被告2万元、11月30日转款1万元、12月1日转款5万元、12月9日转款3.5万元、12月14日转款2万元、12月23日转款4万元,均至被告名下工行卡号尾号“1128”账户,其中12月1日的5万元到账后,被告当即转款3万和1.3万元至其子顾水东工行卡号尾号“3353”账户。2017年5月8日原告名下农行账户转款被告1.5万元、8月10日转款1万元、8月28日转款2万元、9月21日转款5000元均至被告农行卡号尾号“7277”账户。上述原告合计转款被告22.5万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短信原告“老公我有(又)麻烦你了,刚刚我儿子到南通提车子,派出所里面要我儿子一万五,还缺五千,明天上午我儿子到南通提车子……我儿子说,叫叔叔帮帮忙,……”2018年1月16日被告短信原告“……我叫你帮我打三千过来,你也不肯打过来了。”原告“……不是我不给你,我讲过了我需要你过来帮帮我!……”8:37被告“那你中午帮我打过来,然后我就乘公交车过来,你打过来我就转给他。”“老公你吃好午饭帮我打五千元过来,……到时候一起给你。”2018年4月13日7:02原告微信被告“……我想的是父亲万一状况不好去医院看毛病需要钱垫进去的!我真想和你说你儿子先还点给我,哪怕一半也可以!……”被告回复“我心里清楚的,上午帮我打两千元过来,下午回上海……”2018年8月8日原告以被告借款分文未还久催无果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5万元提供了原告名下工行、农行账户明细,原、被告微信、短信聊天截图佐证。账户明细证明原告系争款的交付,被告认可收悉。聊天截图证明了原、被告间的亲密关系、被告经常向原告提出转款要求并有返还的意思表示。被告庭审否认系争款是借款,称是原告补偿其同居时的开销和已付房租,原告不认可,被告就此未提供证据,且被告月收入2800-3000元,原告5000元左右,被告的经济实力与其所述不相符。其次,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行账户明细显示,原告其中一笔转账款被告于当日立即转至其子账户,印证了原告所述的被告借款用途。再次,被告先称原告转款时被告在江苏带孙子,在法院询问与其所述的2016-2017年期间一直在沪照料原告父亲地点冲突时,被告立即改口称只在老家待过两次,其陈述前后矛盾,而且询问被告在沪照顾老人地点时却一无所知,不合常理。最后,从双方短信聊天记录反映出正因被告不在沪,原告短信中才一味要求被告来沪,印证了2017年间被告的确常住江苏之实。综上,被告所述失实,诚信欠缺,本院采信原告所述,即使被告无借条,原告的交付凭证、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原告出借理由的合理性均致本院对双方间22.5万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全额返还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晓借款22.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韩晓已预付4750元),由被告顾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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