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晶晶,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婷婷,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晶晶、王婷婷与被告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晶晶、王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50,298元、租金损失214,000元(2018年2月8日-6月30日期间按8,700元每月计算,计41,180元;2018年7月1日-9月12日期间按9,000元每月计算,计21,600元;预期租金损失2018年2月8日-9月8日期间按30,000元每月计算,计214,000元;租金损失和预期租金损失合并主张21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淋浴系统一套,2017年11月6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对上述淋浴产品的安装服务,支付安装服务费600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至原告房屋(本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安装。2018年2月8日装修完毕进行保洁时,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情况,上海亿陶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方监理公司北京蜜蜂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定被告卫浴系统安装问题导致。被告最终认可漏水是由其安装问题导致。被告多次检查维修,问题始终未能解决。2018年4月12日,被告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由于原告损失过大,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8年8月10日,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再次安装淋浴设备。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违约,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派员于2018年1月23日至原告处安装淋浴设备并调试完毕后离开,当时墙体尚未封闭,此后装修公司进场装修。被告认为,如果是淋浴设备漏水,在正常情况下安装后就应该漏水,而原告在两周后发现漏水,故原告房屋漏水是装修公司造成的,并非被告产品造成。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漏水系由于被告设备导致,原告应经司法鉴定确认漏水原因。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安装服务费发票、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安装费600元)、不动产登记簿,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对装修公司及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认为,漏水是装修公司造成的,装修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监理公司无监理资质,其证明不应被采信;装修合同中记载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与验收协议书记录的“原定装修时间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5日”存在矛盾,另,原告主张的局部修补时间6月余,长于总体装修时间,系原告夸大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员工谢某某出具的损失清单,被告认为清单上无被告公章,字迹模糊,且内容仅涉及协商方案,不能证明被告过错;装修公司协议(重新装修后交付时间)、转账回单(装修尾款),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未能证明这两家公司系为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及监理,且即使是其装修及监理,该两家公司亦非鉴定机构,其证明没有证明力;原告租赁房屋时无法预见到自己房屋漏水,故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租赁合同所有人和接受租金人不一致,且相关证件系境外形成,无国家使领馆认证,不符合证据要件;原告为主张预期租金损失,提供的租赁合同真实性被告不予认可,租赁日期系2018年2月1日,原告系在2018年2月8日发现漏水,该房屋状态不可能租赁;原告提供的视频,原告称系“谢某某”及其上级,但被告经核实,被告处无此二人;“王某”系被告工作人员,但仅确认让安装人员重新安装,没有对致损原因发表意见;2018年8月10日安装视频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漏水原因和责任,该视频反而证明被告在没有查明漏水原因及责任的情况下,仍应原告要求,对因装修公司过错受到损坏的水龙头进行了再次安装,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本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淋浴设备及安装服务,支付设备款及安装费18,770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派员至涉案房屋安装淋浴设备。2018年2月8日涉案房屋发现漏水情况。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重新安装了淋浴设备。期间装修公司对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进行了修复。
2018年4月22日至5月6日,“谢某某”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主要内容为对产品安装出现意外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局部受损表示道歉,并决定补偿损失50,000元,并将工程赔付款明细单发给原告,另约定检查时间。原告提供的《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工程赔付清单》显示,涉案房屋赔付项目:自购赔付:书香门第木地板、订制水晶、压边条、拆装维修费、范思哲343271墙纸、asbbj-as壁布胶、asjf-新as胶粉、bzjm-壁纸基膜、刷基膜、墙纸铺贴费,合计15,298元;委托装修公司施工项目:梳妆台侧柜体、大衣柜体修补、吊顶局部损坏修补、油漆涂料修补、现场保护费、拆除费、垃圾清运(至b2)、材料运输、垃圾运输(b2至垃圾场)、保洁费、管理费,共计25,000元;业主补贴:受损精神安慰补贴1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50,298元。该赔付清单下方署名:上海晨晓,谢某某,XXXXXXXXXXX,落款2018年5月4日。
2018年4月26日,北京蜜蜂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第三方监理证明材料,证明因被告(高仪卫浴产品)安装存在问题导致漏水,造成主卧和衣帽间物品损坏:主卧地板、衣帽间地板、墙纸、衣帽间衣柜及软包,衣帽间的梳妆镜,地板损坏面积15平米,衣帽间衣柜损失的展开面积90平米,壁纸面积10平米,软包面积12平米,梳妆镜一块。另载明,高仪卫浴于1月23日安装,2月8日装修完毕进行开荒保洁,发现屋内有水,告知业主,业主当日通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于当日下午查找漏水原因,发现漏水系卫浴安装导致,当日通知高仪卫浴,其于3月5日,3月10日、3月13日、3月17日、3月20日上门检查维修,监理公司和装修公司均派员陪同,并由监理公司检测和验收,直至4月26日仍未做好最后安装。
上海亿陶装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与北京蜜蜂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明一致。另出具了具体上门调试安装时间,分别为2月8日、2月9日、3月5日、3月10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8日、4月4日、4月12日、4月17日、5月2日、5月8日。
“王某”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王某:新的龙头我已经给刘某1了,原告:那个上面的对接螺帽,涵盖在新龙头里面吗?王某:需要安装了提前告诉我。王某:当然。原告在8月7日发微信询问王某:上周7月31日联系您说可以安排安装,得到你们回复说师傅会联系我,至现在一周无人联系我。
2018年9月12日,韩晶晶与上海亿陶装饰有限公司签署《验收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原装修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5日,因2018年2月8日在装修完毕、入住保洁时发现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卫浴系统存在漏水情况,导致原装修及部分物品损坏,2018年5月14日后重新对因漏水导致损坏的部分进行装修,2018年9月12日重新装修验收完毕。2018年9月26日,韩晶晶支付装修尾款14,348元。
另查明,韩晶晶与上海亿陶装饰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由该公司进行装修,工期2017年8月23日至12月31日。
韩晶晶与北京蜜蜂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房屋装修提供全程监理服务,服务费用3,600元。2017年7月20日,韩晶晶向北京蜜蜂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600元。
韩晶晶与刘某1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1将本市晨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韩晶晶,租赁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第一年每月租金8,700元,第二年每月租金9,000元。韩晶晶向刘某2转账情况如下:2017年12月19日26,100元、2018年3月16日26,100元,2018年6月16日27,000元,2018年9月26日14,348元。经查,该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1,建筑面积94.24平方米,LAWENGHOCK系马来西亚籍,与LIUJINGFENG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刘某2系LIUJINGFENG,刘某1系LAWENGHOCK,故租金支付给刘某2。
原告为主张逾期租金损失,提供了韩晶晶与张某某签订的《上海市租赁合同》,约定韩晶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月租金30,000元。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产品及安装费发票、转账记录、不动产权登记簿、装修公司证明及照片、监理公司证明、《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工程赔付清单》、《服务协议》、《验收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及身份情况、视频(确定损失、重新安装)、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照片(淋浴设备及墙体)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至被告处购买淋浴设备及安装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作为产品销售方及安装方,应提供完善的服务,原告主张被告安装不当导致淋浴设备漏水,造成原告财物损失,为此提供了装修公司及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员工沟通过程、定损清单、定损视频及重新安装视频,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证据不予认可,但被告仅有其陈述,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反驳原告证据,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对于损失,可根据《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工程赔付清单》予以确定,另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该清单中受损精神安慰补贴10,000元,应剔除出赔付范围,故损失应为40,298元。对于租金损失,原告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案外人的房屋产权信息、案外人身某某系、交款情况,形成的证据链可证明原告主张的租房情况,对于损失,根据延迟交房情况,原告租金支付情况,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合理,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预期租金损失,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的某某,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其主张涉案房屋自装修未完之日起即有租金损失,不合常理,故对于预期租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晶晶、王婷婷装修损失40,298元、租金损失62,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韩晶晶、王婷婷已预缴2,636.74元),由韩晶晶、王婷婷负担1,451元、上海晨晓水暖洁具有限公司负担1,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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