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与张某某一舟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某一舟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霞,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涿鹿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一舟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舟禽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被告一舟禽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730元;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2320元;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31342.85元;5、责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776.67元;6、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7404.27元;7、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4900元。8、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70元,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9、责令被告支付原告二次手术费用150000元。以上共计358843.7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到被告一舟禽业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8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8日9时左右,原告在鸡舍喂鸡时,被自动喂鸡饲料机挤住头发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涿鹿、北京、张某某二五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全部药费和部分生活费用。2017年2月16日,原告的伤情被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张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认定原告仍需继续治疗,二次手术费用150000元。由于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各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18年5月份向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该委认为二次手术费用15万元尚未实际发生,故没有支持。原告认为该款目前虽未实际发生。但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决。
一舟禽业公司辩称,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70元。同意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7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42.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776.67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7404.27元;护理费14900元;补缴原告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明确原告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个月的工资22320元,被告同意支付6个月的工资111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15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此款就包括后续治疗费,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到被告-舟禽业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8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11月28日9时左右,原告在公司鸡舍喂鸡时,被自动喂鸡饲料机挤住头发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涿鹿、北京、张某某二五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生活费用36340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的伤情被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26日经张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8370元。原告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57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42.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776.67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7404.27元;护理费14900元。以上共计178153.79元。欠缴原告上班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当事人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工资,金额22320元,被告同意支付6个月的工资,金额11160元,并提供张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予以证实。原告提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张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停工留薪期时,原告并未伤愈,也未评定伤残等级的异议。本院认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说,原告异议成立。但原告要求12个月停工留薪期,无法律依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被告应按10个月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用150000元,并提供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医务部证明,予以证实。被告提出原告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此款就包括后续治疗费,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的异议。本院认为,二次手术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以说,被告异议不成立,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应享受的工伤待遇:1.经济补偿金837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73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42.85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776.67元;5.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7404.27元;6.护理费14900元;7.停工留薪期工资18600元;8.二次手术费用150000元;以上共计355123.79元。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被告一舟禽业公司上班,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韩某某在上班期间受伤,经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对原告的主张,大部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用,应予以扣除。被告提出原告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包括后续治疗费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河北
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一舟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5日起解除;
二、被告张某某一舟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某各项工伤待遇318783.79元;
三、被告张某某一舟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为原告韩某某补缴2014年4月3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缴费金额及各自负担比例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芝

书记员: 单惠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