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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倪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
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倪某甲

原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倪某甲,农民。
原告韩某与被告倪某甲因抚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倪某乙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双方离婚后,被告对孩子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一直照顾孩子生活起居,因孩子年幼,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与被告倪某甲的婚生女儿倪某乙随韩某生活,孩子抚养费由韩某自行负担。被告倪某甲享有孩子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倪某乙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双方离婚后,被告对孩子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一直照顾孩子生活起居,因孩子年幼,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与被告倪某甲的婚生女儿倪某乙随韩某生活,孩子抚养费由韩某自行负担。被告倪某甲享有孩子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袁章红
审判员:张桂花
审判员:张起

书记员: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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