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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