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60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A13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230VE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沿紫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门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0.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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