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与倪某某、何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红。
  被告:倪某某,女,193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徐2(暨本案被告),系倪某某之子。
  被告:何某某,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徐1,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伟,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2,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徐3,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2(暨本案被告)。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何某某、徐1、徐2、徐3分家析产、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经被告徐2、徐3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倪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评定。本案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汪永红,被告何某某、被告徐1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伟、闫亚峰,被告徐2(暨被告倪某某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汪永红,被告何某某、被告徐1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伟、闫亚峰,被告徐2(暨被告倪某某法定代理人、被告徐3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3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按照被继承人徐4生前所立遗嘱依法受遗赠上海市闵行区黎安一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徐4的产权份额(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取得折价款);2.要求按照被继承人徐4生前所立遗嘱依法受遗赠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以下简称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徐4的产权份额(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取得折价款)。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徐4于2018年8月12日报死亡。原告与徐4系朋友关系,后因徐4生病需要照顾,原告遂带着女儿与徐4合租,并负责照顾徐4。徐4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1系双方所生之子。被告倪某某系徐4母亲,徐4父亲徐炳全已于2015年4月25日报死亡。徐炳全生前共生育三子即徐4、徐3和徐2。徐4与徐炳全共同共有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产权,与徐炳全、倪某某、徐1共同共有黎安一村XXX号XXX室产权。徐炳全死亡后,上述两处房产均未进行遗产分割。被继承人徐4生前于2018年3月18日立下遗嘱“我现有房屋两处(其中产证上都有我的名份)1.闵行区黎安路黎安一村XXX号XXX室,2.松江区车墩镇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我死后,上述2处房屋由我大弟徐3处理,我应所得份额全部归韩某某所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令我死后,现有家里所有财产,(包括零星收藏品,少量的银行存款等等)总之一切都归韩某某。小弟徐2不得参与。”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倪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徐4与各被告及徐炳全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异议。案涉房屋系其与徐4父亲徐炳全共同购买赠与徐4的,不认可徐4与原告的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4生前收取的房屋租金中有其他产权人的份额,应当先予返还。此外,徐4曾向其借款7万元,要求先行清偿。
  何某某、徐1辩称,对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徐4与各被告及徐炳全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异议。被继承人徐4与原告同居,违反公序良俗,故遗嘱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徐4名下的信用卡债务应当由原告进行清偿。
  徐2辩称,对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徐4与各被告及徐炳全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异议。母亲倪某某年迈,请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予以考虑。徐4生前收取的房屋租金中有其他产权人的份额,应当先予返还。
  徐3辩称,对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徐4与各被告及徐炳全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异议。母亲倪某某现年84岁,患有老年痴呆症,需常年聘用保姆,经济状况困难,请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徐4生前收取的房屋租金中有其他产权人的份额,应当先予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2日,被继承人徐4因死亡注销户籍。何某某系徐4的配偶,徐1系双方所生独子。徐炳全与倪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即徐4、徐3和徐2。徐炳全已于2015年4月25日死亡。徐炳全的父母均先于徐炳全去世。
  2017年3月14日,徐4书写《委托书》一份,内载“徐4(本人)今写委托书如下。1.我在法律上的妻子何之君,但我们已分居近20年,其间从未共同生活过一天,故我们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2.去年老房动迁,虽我户口在那里,但我一分钱也没拿。在20年前与她分手时,我也是净身出户,没拿一样东西。3.我在2013年12月18日在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心脏病、高血压、颈椎病、肝、前列腺等多种疾病。当时人躺在床上根本无法行动,亏得有韩某某来照顾我,整整8个月才使我逐渐恢复至今天这模样,故本人现决定,我百年之后,我的一切私人财产委托韩某某处理。我的意向是将所有归她。她有权处理我的一切私有财物,任何人包括我的儿子(徐1)、我的弟弟(徐3)、(徐2)、我的前妻(何之君)都无权处理我的财产。近期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4.综上所述是本人精神、脑子均清醒的状况下写下的,没任何人强迫写的,都是本人的个人意愿。如果我百年后,任何人提出异意(议),韩某某可以拿出此委托书向有关机构展示。我也希望有关机构根据我的委托来执行。”
  2018年3月18日,徐4订立《遗嘱》一份,内载“首先声明,本人是精神状态清醒,无任何人迫胁,写下此遗嘱。徐4,生于1957年1月29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今特立字据。我现有房屋2处(其中产证上都有我的名份)1.闵行区黎安路黎安一村XXX号XXX室。2.松江区车墩镇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我死后,上述2处房屋由我大弟徐3处理。我应所得份额全部归韩某某女士,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另我死后,现有家里所有财产(包括零星收藏品,少量的银行等等)总之一切都归韩某某女士。小弟徐2不得参与。”
  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登记于倪某某、徐炳全、徐4、徐1名下,核准日期为2006年8月4日。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登记于徐4、徐炳全名下,共有人及共有情况登记为共同共有,核准日期为2007年12月15日。
  徐4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8月12日的账户余额为18.74元,该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共转入养老金3,036.90元和利息0.44元、合计转出3,055元。原告韩某某确认上述转出金额系其操作,其中替徐4向徐3还款2,000元,徐3对此予以认可。
  徐4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账户截至2018年8月12日欠款金额为25,028.84元,逾期至今未归还。
  徐4收取了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及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租金,原被告一致确认租金金额分别按3,000元/月和1,500元/月计。另外,徐4还于2018年8月初收取了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租房定金5,000元,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代徐4收取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房租13,000元。之后,因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漏水、空调故障等问题,韩某某共向房客宋荣生支付维修费等合计5,450元。
  倪某某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徐4于1996年9月12日向倪某某借款7万元,并承诺年内归还。原告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是真实的,也早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中,被告何某某、徐1申请证人何芝芳及宋荣生出庭作证,欲证明原告韩某某与被继承人徐4系非法同居关系。何芝芳称述:2018年8月12日,其与徐1、韩某某一同前往社保中心和派出所注销徐4的社保卡和户籍,在路上其问韩某某,徐4脾气不好,为何会在一起?韩某某回答因为两人都喜欢跳舞,还称徐4母亲吵到其家中,故其索性搬到徐4处同住。其当时还表示韩某某挺不容易,并问两人在一起多久了,韩某某回答称18年了。宋荣生称述:其因租借黎安一村的房子而认识徐4和韩某某,徐4称韩某某是其老婆。其还出示手机,手机通讯录中记载有“房东老婆韩阿姨”。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何芝芳与被告何某某系姐妹关系,证人开某陈述时何某某予以提醒,证人提到其认为原告处境不容易等表述,与其身份情况不符。而证人宋荣生系房客,其是为了租房便利而出庭作证,其陈述不属实,其在陈述身份信息时连自己的生日都搞错,故其证言不可信。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和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市场价值分别为209万元和234万元;倪某某每月退休金为4,000元左右,房屋租金收入每月3,000元,租房居住每月支出租金4,500元,每月住家保姆费用三千余元。被告何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如法院认定其享有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要求赠与被告徐1且不要求徐1支付其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2018年9月14日,本院向韩某某发送《通知》一份,内容为“现收到你(单位)起诉倪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本院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状材料进行审查。”
  经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倪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人许丽华、王爱平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倪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倪某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继承开某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徐4亲笔书写遗嘱,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4的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对此,被告何某某、被告徐1主张被继承人徐4生前与原告韩某某非法同居,徐4的遗赠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遗嘱内容无效,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何芝芳和宋荣生的证人证言。关于何芝芳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首先,何芝芳系被告何某某的姐姐,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其次,如果何芝芳所述原告韩某某与其姐夫徐4有着长达近二十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节属实,其和徐4之子徐1在徐4去世后与韩某某不仅相安无事,还共同前往公安机关和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且在途中进行推心置腹的交谈,实在有悖常理。因此,本院对何芝芳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关于宋荣生所述徐4称韩某某是其老婆,并提供其手机通讯录中记载的“房东老婆韩阿姨”为证,本院认为,手机通讯录的内容系机主自行编辑,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宋荣生所述徐4对外宣称韩某某系其配偶的事实。综上,被告何某某、被告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4的遗赠行为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被告何某某、被告徐1认为《委托书》中韩某某系受委托人,而《遗嘱》中则是受遗赠人,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故韩某某只是遗产的受委托人而非受遗赠人。本院认为,根据《委托书》中记载的“故本人现决定,我百年之后,我的一切私人财产委托韩某某处理。我的意向是将所有归她。”,文中虽使用“委托”一词,但根据上下文内容理解,徐4表达的实乃遗赠之意。故被告何某某、被告徐1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徐4所留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韩某某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即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作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关系成立。
  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系倪某某、徐炳全、徐4、徐1的共同财产,故倪某某、徐1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炳全在该房屋中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作为其遗产,徐4在该房屋中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系其在与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何某某应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屋中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系徐4的遗产。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系徐4、徐炳全的共同财产,故徐炳全、徐4分别占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4、徐炳全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均系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倪某某、何某某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徐炳全、徐4各有该房屋中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作为各自的遗产。由于徐炳全死亡时,生前未曾留有遗嘱,且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倪某某及子女徐4、徐3、徐2平均继承。又由于徐4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故依法发生转继承,其继承徐炳全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受遗赠人即原告韩某某,但其中何某某作为徐4的配偶对徐4可以继承的徐炳全的遗产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故韩某某在转继承徐4该部分遗产时应先扣除一半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中应得的产权份额赠与徐1,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比例为:倪某某占十六分之五,徐1占三十二分之十三,韩某某占三十二分之五,徐3和徐2各占十六分之一;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的产权份额比例为:倪某某占十六分之五,何某某占三十二分之九,韩某某占三十二分之九,徐3和徐2分别占十六分之一。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意见,确定黎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徐1所有,徐1应支付倪某某房屋折价款653,125元,支付韩某某房屋折价款326,562.50元,支付徐3和徐2房屋折价款各130,625元;确定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房屋归原告韩某某所有,韩某某应支付倪某某房屋折价款731,250元,支付何某某房屋折价款658,125元,支付徐3和徐2房屋折价款各146,250元。
  徐4名下卡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及韩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提取的款项在扣除其替徐4向徐3还款2,000元后的余额均归韩某某所有,因何某某作为徐4的配偶在其中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故由韩某某支付何某某528.04元。
  关于徐4收取及韩某某代为收取的房屋租金,本院认为,房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租金收益属于案涉房屋全部权利人所有,而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徐4在生前将其他共有人应得的房屋出租收益据为己有,显属不当,应在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后予以返还。因韩某某接受徐4的遗赠,故由韩某某在接受遗赠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根据各方在两套共有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韩某某应向倪某某支付81,734.38元、向何某某支付51,367.19元,向徐1支付44,387.50元,向徐3和徐2各支付16,346.88元。
  关于徐4名下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账户欠款,系徐4生前所负债务,应由韩某某在接受遗赠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关于被告倪某某主张其向徐4出借的7万元,原告认为即使属实,也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徐4在《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期限,本案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应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现无证据证明在前述期间内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本院认为即使存在该笔债权,也确实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倪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实难采纳。
  关于徐2、徐3主张母亲倪某某年迈且患有老年痴呆症,经济状况困难,请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本院认为,倪某某作为徐4的法定继承人,其虽然缺乏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工资和房屋出租收益且有成年子女可提供赡养,本案中还可分得房屋折价款一百三十余万元,足以维持倪某某余生的一般生活需要,故倪某某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需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因此,本院对徐2、徐3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黎安一村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徐1所有;被告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某房屋折价款326,562.50元、支付被告倪某某房屋折价款653,125元,支付被告徐3房屋折价款130,625元、支付被告徐2房屋折价款130,625元;
  二、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好莱坞小区21号302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韩某某所有;原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倪某某房屋折价款731,250元、支付被告何某某房屋折价款658,125元、支付被告徐3房屋折价款146,250元、支付被告徐2房屋折价款146,250元;
  三、被继承人徐4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归原告韩某某所有,原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何某某528.04元;
  四、原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倪某某房屋出租收益81,734.38元、支付被告何某某房屋出租收益51,367.19元、支付被告徐1房屋出租收益44,387.50元、支付被告徐3房屋出租收益16,346.88元、支付被告徐2房屋出租收益16,346.88元;
  五、被继承人徐4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账户欠款由原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接受遗赠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0元,减半收取计21,120元,由韩某某负担4,694.49元,倪某某负担6,600元,何某某负担3,137.61元,徐1负担4,047.90元,徐2负担1,320元,徐3负担1,320元;鉴定费3,150元,由徐2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沈梓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