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194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1,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2,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1、张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葛璐萍
书记员:姜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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