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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朱1、朱某2等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1,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2,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3,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4,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5,女,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6,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7,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8,男,193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1、朱某2、朱3、朱某4、陈惠莲、朱某5、朱某6、朱某7、朱某8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陈惠莲于2018年12月19日因病去世。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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