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金龙。
被告:贾某1,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某某,女,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贾某2,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贾某3,女,200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2,男,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百曲村XXX号。系被告贾某3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贾某1、王某某、贾某2、贾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陈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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