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滕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34分许,刘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的鲁*号拖拉机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张汪镇后寨子高架桥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的未登记号牌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刘某某死亡。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车逃逸。经尸体检验:刘某某因碰撞、挤压致胸部闭合伤、窒息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如果不考虑事故后逃匿的情况下,被害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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