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男,1989年12月25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91225571937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无棣县佘家镇蔡家村650号无棣县**村**号,现住址无棣县香格里拉小区19号楼2单元502室无棣县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无证驾驶鲁MW7918鲁******/M5T88号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239由北向南行驶至3KM+200M处在非机动车道内右侧超车时,与被害人姚忠芝姚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刘国慧刘某某驾驶的冀JY8968冀******/JPJ14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姚忠芝姚某某死亡、车辆损坏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后韩长鑫韩某某带其妹夫安震青安某某来到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让安震青安某某顶替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后在询问过程中韩长鑫韩某某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韩长鑫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国慧刘某某、安震青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长鑫韩某某现被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