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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灼恒)(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2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街*巷*号,现住广东省****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8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昌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0mg/l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2020年6月17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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