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7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住焦作市山阳区环城东路**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号白色大众速腾小轿车经焦作市山阳区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群英机械厂门前时,被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69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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