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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现住蚌埠市禹会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 沿兴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中路与东海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2020年1月1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12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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