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楼村**号,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号轿车沿成武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至永昌路南段环形花园北100处,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含量为96.8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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