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晋B****8、晋B****挂号半挂车,沿省道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7KM处时,与同向的刘某某驾驶的晋B****7、晋B****挂号半挂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mg/100m1。2019年5月24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晓丽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833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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