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厂职工,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景华路口交叉口被民警查获,当晚21时46分被带至河科大一附院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9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及视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小丽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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