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叶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2时20分许,韩某某驾驶豫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叶鲁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叶鲁路“K8” KTV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驾驶员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807mg/100ml。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凡

检察官助理:焦艺铭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