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4月14日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红旗大街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交警将其带至交警一大队,由法医现场提取检验血样,2019年4月2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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