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10分许,韩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蒙D*****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在涞源县朝阳路冠亿七彩城C区门口路段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驾驶员韩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含量为10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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