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容留卖淫案起诉书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78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公安局,系河南省宝丰县****老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容留赵某某、涂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河南省宝丰县**路**店内卖淫。卖淫女每发生一次性关系,韩某某获提成10元、20元不等。

2019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店内将韩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关于韩某某手机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贾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系初犯,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宝丰看守所。

2.证据及材料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