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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当年6月2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201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滇池路美国国际学校C20号公寓楼南侧,发现被害人F某某居住的C20-10B号公寓家中无人且阳台门未锁,遂从阳台潜入室内,盗走300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6.6185,3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85.55元)、锤子一把、饮料一瓶。

被告人韩某某从C20-10B号公寓实施盗窃后,又来到美国国际学校C17号别墅,从一楼客厅窗户进入被害人G某某居住别墅,在客厅内找到一部KINDLE阅读器准备盗走。后因被被害人G某某发现并从被告人韩某某手中抢下阅读器。被告人韩某某见被人发现逃离了该栋别墅。

2018年6月9日,公安民警在大连市看守所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韩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屏幕截图、入所检查表、犯罪现场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F某某陈述、被害人G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生活安宁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刑事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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