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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盗窃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XXXX77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发现碾唐公路XX段路南侧停着一辆冀B93**8黑色越野车,韩某某趁车内无人车门未锁之机,把该车副驾驶车门打开,将车内中间扶手箱里一黑色手包内的59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某民、韩某东出具的证言;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3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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