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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60********,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小史店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跟随刘某某建筑队在方城县小史店镇陈滹沱村一家农户粉刷墙时,不慎从一楼房顶摔到地上,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天,韩某某被送到方城县中医医院治疗,后韩某某隐瞒其因粉墙摔伤的事实,签订了以自己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路滑摔伤为由,报销医保费用19234元,后韩某某向包工头刘某某及粉墙雇主索要损失3000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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