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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住邓州市某某镇某某路(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在邓州市某某镇某某街“金副食”超市内,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干黄花菜销售给周围群众。2018年7月31日,邓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批黄花菜抽验,样品经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批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5.88g/kg(标准值为≤0.2g∕lkg)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行政涉刑事案件移送清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道彦

周  博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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