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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敏,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太原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韩某某涉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绿鬣蜥,并扣押该只绿鬣蜥。后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其物种进行鉴定:扣押的动物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2019),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其于2010年从网上购买该绿鬣蜥幼崽用于饲养。2020年4月20日,大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23日,大同市公安局传唤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未成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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