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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出租车司机。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佳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国 华

书记员:张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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