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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赌博案起诉书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浑检刑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公安局沙圪坨派出所,现住浑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浑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20年6月22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韩某甲连续四天,在浑源县**镇**村**号**自己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0余元,参与赌博人员累计达21人。现场收缴赌具骨牌1副、赌资人民币9440元,现场扣押被告人韩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17份;证据保全清单17份;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物品清单18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1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小结、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2份;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22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2份;左云县看守所通知1份;浑源县公安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薛某某、陆某某、赵某甲、杨某丙胜、靖某某、牛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任某某、史某甲、雷某某、靖乙、赵某乙、史某乙、能某某所作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所作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6月22日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组织20余人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具,且从中抽头盈利约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爱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在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韩朋海,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9022740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公安局沙圪坨派出所,现住浑源县沙圪坨镇西庄村120号3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浑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20年6月22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朋海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韩朋海连续四天,在浑源县沙圪坨镇西庄村120号3户自己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0余元,参与赌博人员累计达21人。现场收缴赌具骨牌1副、赌资人民币9440元,现场扣押被告人韩朋海非法获利人民币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17份;证据保全清单17份;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物品清单18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1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小结、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2份;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22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2份;左云县看守所通知1份;浑源县公安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证人证言:证人张海宽、韩飞、杨鹏飞、杨世福、杨永、薛自立、陆衡、赵拥民、杨永胜、靖得平、牛步岁、贾权晟、王维江、陈亮、任金才、史强红、雷兴民、靖权、赵阳、史永文、能玉岳所作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朋海所作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朋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6月22日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朋海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组织20余人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具,且从中抽头盈利约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朋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爱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朋海现羁押在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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