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汉族,初中文化,乐从镇**美发店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1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手机配件,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1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2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99********,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集团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2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被告人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马某某、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通过关某某(绰号:“慧姐”,另案处理)加入一个组织卖淫团伙,该团伙通过派发卡片和微信的方式招某某,与嫖客联系好以后安排卖淫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从中获利。韩某某先后纠合了被告人郭某某、甘某某、马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罗其军(另案处理),并建立微信群用于安排工作和联系。韩某某和郭某某负责印刷招嫖卡片、接嫖客的订单和派单给卖淫女,甘某某、马某某和梁某某负责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一带派发招嫖卡片和接送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卖淫。韩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组织卖淫女钟某某、闽某某、文某某、唐某某等人在顺德区乐从镇多次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马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韩某某、郭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5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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