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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非法经营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新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野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书人韩**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存放在新野县***准备在春节期间销售,2019年1月1日被新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共计1193件,总价值为57584元。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韩**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韩**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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