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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与韩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某1,男,1940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2,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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