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1,男,1940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2,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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