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1,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菲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2,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市。
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继承人陈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2.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张某某享有的债权人民币五十万元。事实和理由:其与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7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以下简称“该协议”),约定陈某某将其个人财产(含上述50万元债权)遗赠给原告,由原告承担扶养陈某某的义务等。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对陈某某的扶养义务。2019年7月29日陈某某死亡,其丧葬事务均由原告操办完毕。故原告提起本次起诉,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陈某某死亡时住所地系上海市黄浦区淡水路XXX弄XXX号,主要遗产系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号案中对案外人张某某的50万元债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 燕
书记员:吴远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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