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诉梁俊某、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郭健(蔚县南留庄博爱法律服务所)
梁俊某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田毅

原告韩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健,蔚县南留庄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俊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明德南街10号。
负责人李震,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毅,公司职员。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梁俊某、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健、被告梁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园、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韩某某受伤,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韩某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及门诊费37484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天×30元=2280元,营养费196天×30元=5880元,护理费226天×100元=22600元,残疾赔偿金10186元×20年×20%=40744元,误工费196天×4500元/30天=294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韩发旺8248×19年×20%×50%=15671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68359元。对于原告的损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11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梁俊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故剩余损失梁俊某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冀G×××××号小型轿车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被告梁俊某赔偿的数额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359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110元,被告梁俊某负担1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韩某某受伤,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韩某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及门诊费37484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天×30元=2280元,营养费196天×30元=5880元,护理费226天×100元=22600元,残疾赔偿金10186元×20年×20%=40744元,误工费196天×4500元/30天=294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韩发旺8248×19年×20%×50%=15671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68359元。对于原告的损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11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梁俊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故剩余损失梁俊某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冀G×××××号小型轿车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被告梁俊某赔偿的数额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359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110元,被告梁俊某负担1832元。

审判长:孙岩

书记员:田秀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