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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洁安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韩洁安,女,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敦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洁安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洁安称,其系韩静安姐姐,无其他兄弟姐妹,父母均已过世,韩静安与其配偶顾奋勇已分居了20多年,双方之间无经济往来,自己照顾了韩静安20多年。现经司法鉴定并为法院依法判决韩静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韩静安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韩静安,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XXX弄XXX号。韩德暘(2014年4月29日报死亡)与徐信娜(2015年1月13日报死亡)系夫妻,共生育二个女儿,即韩洁安与韩静安。韩静安与顾奋勇结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5月23日本院因韩洁安申请依法出具了(2019)沪0109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韩静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因韩静安的监护问题,顾奋勇来院表示,其与韩静安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了5年,后长期分居,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考虑到韩静安的财产权益,不同意由韩洁安作为韩静安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韩静安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韩静安的家庭状况,其父母已过世,本人无子女,配偶与其长期分居没有生活及经济上的联系。长期以来,由韩洁安照顾韩静安生活。现具有血缘亲情的同胞姐姐自愿申请作为韩静安监护人并无不妥。故韩洁安要求担任韩静安的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望韩洁安在担任韩静安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韩洁安为韩静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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