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海珍,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益青,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王姚祎,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烨,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训根,男,1952年1月31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沈璞,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虹,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国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梅士华,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韩海珍与被告季益青、王姚祎、杨烨、刘训根、沈璞、汪国成、梅士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汪国成、梅士华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汪国成、梅士华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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