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涛,村民。2011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少平,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涛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涛及其辩护人张少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涛伙同袁涛、商猛虎(均在逃)等人预谋抢劫与其相识的被害人廉某,便携带刀具,共同窜至本市碑林区文艺路刁家村3号楼3单元3号被害人廉某家中,用刀威逼、恐吓,并将被害人廉某头部打伤,抢走被害人廉某人民币6000元、黄金项链一条及玉牌一块后逃离。后共同分赃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可证:
1、公民报警登记表、被害人廉某陈述:2011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我和我妹夫、我妹及我的女友在家里睡觉,突然有人敲门,我就去开门,看见韩涛一个人在门口,后来我发现后面还有人,进来后韩涛拿着一把10厘米左右长刀,一个瘦瘦的男子拿出了一把1米长的刀,韩涛和那个瘦瘦的男子让我蹲下,我没蹲下,然后那个瘦瘦的男子用刀在我的头上砍了一刀,……我妹夫过来劝,韩涛就用刀顶着我妹夫的胸口,一个手捏着我妹夫的脖子说没你的事不要插手,后来韩涛给我说用了从我那里拿的冰毒吸得中毒了,向我要20000元给他兄弟看病,我说我的包里有6000元人民币是我买家具用的,要得话就先拿去用。韩涛拿了钱后说不行,要20000元才够,我说我没有,……韩涛拿刀子威逼我……韩涛发现桌子上有2-3克的冰毒,就拿着装进口袋了。……在走的时候韩涛一把把我的项链拽走了,是条黄金项链,大概有140多克,价值80000元,项链上有一个双龙和田玉坠,绿色的,价值90000元,还有约3克左右的冰毒,价值1500元,共计人民币177500元。
2、抓获经过:2011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礼泉县拘留所将被告人韩涛带回审查。
3、被告人韩涛供述:2011年6月22日左右,我又在他(廉某)跟前买了20000元的冰毒,……第二天上午我到他家去拿了10余克冰毒,拿回家吸食发现冰毒味道不对劲,我就给他打电话说了,他让我把东西给他拿过去,他对我说等再把冰毒拿来后给我打电话,我就走了,……在2011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个凌晨,我和袁涛、“猛虎”等人在友谊东路附近的一个民房里一起吸食冰毒,我就把这事给袁涛说了,袁涛就说那向他要钱去。过了一会我就和袁涛、“猛虎”及另一个我不知道叫啥名字的小伙四人开车一起到了刁家村小区门口,当时袁涛没有上去,我带着“猛虎”和另一个小伙三人上楼到“萨达姆”(廉某)的家里找他,当时袁涛叫的那小伙子还从袁涛开的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把长约10厘米的砍刀。到后我们叫门,当时“萨达姆”开的门,一见是我,他就使劲将门顶住不让我们进屋,我们在外面使劲推,结果门将“萨达姆”的头撞了一下撞破了,我们就进到屋子里边。他屋子里当时有四个人,我们进去后袁涛叫的那个小伙就拿刀威胁“萨达姆”,他一看害怕了就说有话好说,我说我的一个兄弟现在住院要钱,我说要让他拿20000元钱,他说他现在只有5000多元,让我先拿走,后他把5000元从包里拿出来放到桌子上,“猛虎”把钱拿走了,我说不够,后我又看见他脖子上戴着一个黄金项链,我就要把它先拿来押上,他不给,“猛虎”就在“萨达姆”家里的门处拿了一个木拖把棍在“萨达姆”的头上打了一棍,他害怕就把黄金项链给了我。我对他说等他把那20000元给我拿来再赎他的项链,我们三人就走了,走的时候我顺手还将“萨达姆”家里的桌子上放的一个用塑料袋装的冰毒(大约10克,好像是冰毒)和10个左右麻古也拿走了。
4、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1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我和廉某在家里客厅看电视,听到有人敲门,廉某就到门口问,是谁呀,回答的说,我是韩涛。廉某就把门打开,门刚打开,跟着后边来了两个男子就冲进来,其中一个拿着一把70厘米的砍刀,在廉某的头上砍了一刀,当时就看见廉某的头部出血了,我就叫王某,王某当时在卧室。这时韩涛就跟进到屋里,韩涛就用手拽住王某说老实点,……这时同韩涛一起来的一个男子说我们和你们无怨无仇,只是求财。这时韩涛就用一把长10厘米的刀子抵住廉某的胸口,问廉某要20000元钱,因什么原因我不知道,廉某说没有20000元钱,只有6000元钱,于是廉某就把6000元钱给了韩涛,韩涛骂了一句,临走时韩涛一把将廉某的黄金项链拽走,项链下边还有一个玉坠,就跑了。
(2)证人王某的证言:韩涛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小伙拿的刀子,当天韩涛他们拿走了廉某的现金6000元和项链,……项链是黄金的,前面挂了一个玉牌,雕了一个龙凤。就是韩涛动刀子顶了廉某,另一个拿刀子吓唬。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1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我老公廉某和我奶、我妹夫在我家里,后有人敲门,我妹夫就把门打开,韩涛就带了两名男子进来,给我老公说他的兄弟在我老公那里买了500元的冰毒,因用了冰毒住院了,要向我老公要20000元的住院费,我老公不给,韩涛就拿出一把银色弹簧刀(大概10厘米左右长)顶着我老公的胸口说,你再动我就捅死你,然后韩涛见我老公脖子上带了一条150克重的黄金项链,就从我老公脖子上把项链拽走了。后韩涛叫另一名男子用刀砍我老公,……在我老公头上砍了3、4下,后韩涛看见桌子上放了5包冰毒,韩涛把桌子上的5包冰毒(24克)也拿走了。之后韩涛又从我老公的包里取了6000元人民币拿走了。
5、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指认笔录、照片:
(1)被告人韩涛对同案犯商猛虎照片的辨认,指认其参与抢劫。(2)被告人韩涛对2011年10月12日凌晨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3)证人李某甲、王某对被告人韩涛、同案犯商猛虎照片的辨认,指认其参与抢劫。
6、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韩涛抢劫案中的涉案物品黄金项链及玉牌因被抢后,同案犯在逃,赃物未追回,且被害人廉某不能提供被抢物品的发票,故物价部门表示对涉案物品无法估价。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10月12日韩涛抢劫一案,案发后因被害人廉某未及时报某而是在一个月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无法进行现场勘查。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涛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涛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伙同他人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涛所犯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韩涛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与被害人廉某有经济纠纷,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涛的犯罪行为不仅有报案材料和抓获经过,还有被害人廉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等证言及被告人韩涛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涛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韩涛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古晓曦
人民陪审员 王海华
人民陪审员 王静
书记员: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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