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澄,女,1963年06月0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博联润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朱立中,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邵群星,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澄诉被申请人无锡博联润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朱立中、邵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博联润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朱立中、邵群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博联润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朱立中、邵群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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