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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霞与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祯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玉霞,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祯炎,男,193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伍。
  被告:王凤兰,女,1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韩玉霞诉被告韩祯炎、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玉霞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韩玉霞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玉霞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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