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珏璟,女,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珏璟诉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雅方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韩珏璟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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