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琪雯,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树国,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韩琪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现申请人韩琪雯来函提出撤回对韩树国行为能力认定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韩琪雯撤回申请。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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