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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绘磊与上海尚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新华进修学校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韩绘磊,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兴华,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尚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市青浦新华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韩绘磊与被申请人蒋兴华、上海尚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新华进修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82,445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兴华、上海尚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新华进修学校价值382,44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32.22元,由申请人韩绘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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