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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成与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继成
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继成,男,农民。
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志杰,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继成诉与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继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炎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系被告所有的自来水管道破裂,渗漏导致地面塌陷,从而导致墙面裂缝。被告对其所有的自来水管道维护不当,导致原告房屋损坏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同意原告委托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房屋修复及拆建费用合计预算为224942.13,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所提供的2014年1月16日的《西八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与《西八里村水电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韩继成224942.13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234942.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50元(未交纳),由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系被告所有的自来水管道破裂,渗漏导致地面塌陷,从而导致墙面裂缝。被告对其所有的自来水管道维护不当,导致原告房屋损坏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同意原告委托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房屋修复及拆建费用合计预算为224942.13,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所提供的2014年1月16日的《西八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与《西八里村水电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韩继成224942.13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234942.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50元(未交纳),由被告怀来县西八里镇西八里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葛华
审判员:朱祥
审判员:许庆武

书记员:童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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