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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翔与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王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翔,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颂,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康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翔与被告王颂、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韩翔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韩翔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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