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加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韩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韩小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
被告:韩菜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肖尔布拉克72团东风新路北3巷10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菜芳、韩小锁、韩某平、韩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韩某某、被告韩某某各半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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