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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舜芳与韩根荣、韩珠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舜芳,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加强,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根荣,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韩珠平,女,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韩小锁,男,193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根荣。
  被告:韩菜芳,女,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肖尔布拉克72团东风新路北3巷10号。
  原告韩舜芳与被告韩菜芳、韩小锁、韩珠平、韩根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韩舜芳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韩舜芳、被告韩根荣各半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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