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荣祥,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万珍,女,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韩菁,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荣斌,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唐凤英,女,193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斌(系被告唐凤英之子),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根妹,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静安区。
被告:韩国栋,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斌(系被告韩国栋之父),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高秀赟,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栋(系被告高秀赟丈夫),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斌(系被告高秀赟公公),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韩梦婷,女,201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韩国栋(系被告韩梦婷之父),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斌(系被告韩梦婷祖父),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韩荣祥、王万珍、韩菁诉被告韩荣斌、唐凤英、王根妹、韩国栋、高秀赟、韩梦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韩荣祥、王万珍、韩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荣祥、王万珍、韩菁的申请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荣祥、王万珍、韩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荣祥、王万珍、韩菁共同负担。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唐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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