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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王某某等与韩某某、唐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韩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被告唐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静安区。
  被告:韩国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被告韩国栋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高秀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栋(系被告高秀赟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被告高秀赟公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韩梦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韩国栋(系被告韩梦婷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被告韩梦婷祖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韩某某、王某某、韩菁诉被告韩某某、唐某某、王根妹、韩国栋、高秀赟、韩梦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韩某某、王某某、韩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王某某、韩菁的申请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王某某、韩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某某、王某某、韩菁共同负担。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唐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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