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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求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黄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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