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TraceyT.Trav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诉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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