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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路与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路,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TraceyT.Trav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路诉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韩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韩路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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