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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逸君、苏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韩逸君,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吉,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韩逸君与苏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3月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苏吉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韩逸君借款本金20,00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韩逸君与苏吉于2019年3月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李  静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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